近日,学校党委印发《巡察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开启首轮巡察工作。《办法》分为6章22条,对巡察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巡察对象和内容、巡察工作方式和程序、巡察纪律等方面予以明确,全面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健全机构设置,强化党委领导
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的制度安排,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办法》规定,巡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巡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和纪委副书记担任。《办法》明确了领导小组成员构成,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巡察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巡察需要,组建巡察组,经学校党委同意后聘任,一次一授权。《办法》明确了机构的主要职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巡察组作为巡察主体具体承担巡察任务。《办法》还对巡察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明确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把巡察工作作为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重要平台。
明确巡察内容,强化政治监督
巡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治监督,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办法》明确,学校党委每届任期内,对全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实现巡察全覆盖。《办法》规定,巡察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巡察对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扣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情况,加强对巡察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推动查处干部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以及不担当、不负责、假负责、虚作为等问题,着力解决师生身边的“微腐败”问题,进一步实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目的。
加强巡察规范,提升巡察质效
巡察结合学校实际,明确巡察方式,规范巡察程序,严肃巡察纪律,推进巡察工作规范化。《办法》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灵活机动的巡察。《办法》规定,巡察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列席会议等适合学校特点的方式来实现;严格按照前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汇报、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移交督办、立卷归档、结果运用的工作程序进行。《办法》要求,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执行回避制度。《办法》明确,被巡察单位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强化成果运用,落实巡察整改
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生命线,推动解决问题是巡察工作的落脚点。学校党委将高度重视巡察结果运用,《办法》要求,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反馈给被巡察单位,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抓早抓小,堵塞管理漏洞;对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总结归纳,不断完善制度;切实把巡察结果纳入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管理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巡察整改情况应在年度考核相关会议上作专门说明。《办法》规定,对巡察工作拒不配合,隐瞒实情或故意提供假情况,敷衍、干扰或阻挠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