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校党委印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强调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巩固和发展我校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精准把握政策策略
《实施办法》是2017年的修订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为在新的起点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在体例及内容上均作了较大幅度调整。体例上由原来的六部分调整为九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第一种形态至第四种形态、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保障措施和附则。内容上体现如下特点:一是适用对象上实现了全覆盖,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的教职工参照执行;二是层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工作职责更加明确,从校党委、校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到中层单位和基层党支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三是对第一种形态至第四种形态适用情形的界定更加明晰,处置方式的使用更加规范,运用程序的要求更加严格;四是要求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注重教育感化,对从轻、减轻处理人员实行考察监督制度。
把组织关怀显在经常 把纪律规矩严在日常
新制定的《实施细则》整合原《谈话函询工作办法》,下落一层承接《实施办法》,聚焦积极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及时提醒把组织关怀显在经常,惩处少数把纪律规矩严在日常。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七条,包括总则、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处置程序和附则,具有四个特点,同时回答了四个问题。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谁来用?《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党组织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的责任。党委工作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职责,负责统筹推进本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通过明晰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内容具体,操作性强——何时用、用什么?《实施细则》规定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七种主要处置方式,指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针对各级党组织、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党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列出了相应的适用情形,所有情形问题指向明确具体,处置方式对应适当,有效回答了什么情形该用什么处置方式的问题。
程序规范,要求严格——怎么用?哪一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员,出现何种问题,应该由谁采取哪种处置方式,经过什么程序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处置方式和实施人,规范运用程序,严格纪律要求,确保实施过程不走样、不跑偏。
机制合理,保障有力——如何保证落实?《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分析研判机制、跟踪回访机制、形态转化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确保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扎实开展,发挥实效,有效筑牢党内监督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