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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履行党内监督国家监察职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发布日期:2020-06-25 】 点击数: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围绕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要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近期,江苏省南京市纪检监察学会课题组围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调研。

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情况

从实践情况看,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全面加强,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改革措施进一步落实。坚持党委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施工图”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监督格局。把深化纪检监察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设,推进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再造。有效扩充案件审查调查、执纪监督、案件审理等部门力量,执纪执法一线力量进一步充实加强。出台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市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事业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综合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察体系。

主责主业更加聚焦。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第一职责,坚守政治监督根本定位,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注重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尤其是紧跟党中央有关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落实“六保”任务,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达产、打好三大攻坚战、基本民生保障,强化监督合力,整体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切实提高综合监督效能。

制度机制持续完善。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为牵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制定执纪执法工作中向党委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出台民营企业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指引、中止被留置党员权利工作规范、外查工作程序和纪律,完善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联席会议等制度,提升执纪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开展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调研,探索建立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体系,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报备制度,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确保纪法深度融合,推动纪法双施双守。

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标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还需要在双重领导体制机制、工作协调衔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加强完善。

落实双重领导机制方面。个别地方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不够及时。在落实派驻机构“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方面,部分基层同志反映日常履职考核的标准不统一、与基层实际有差距,考核“指挥棒”作用未充分发挥。

工作协调衔接方面。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还不到位,没有最大限度实现“四项监督”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监督效果。审查调查工作中,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对接等事项的配套规定有待细化,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衔接机制,实现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法法衔接顺畅高效。

履行监督首责方面。对于监察法中未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程序、操作规程、实施方式等,需要不断探索、规范、细化、完善,从而构建起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履责到位、追责有力的监察责任落实体系。此外,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特别是向各类开发区延伸需要进一步完善,往哪里派、怎么派、派出机构怎么管理等需要试点探索。

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随着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监督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认识不深不准,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有的考虑纪法效果多,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少,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的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意识有待强化。

持续释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综合效应

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由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领导机制。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日常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可行的考察机制和评价标准,为下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等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提供可靠保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准确界定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厘清与其他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按照边工作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原则,查遗补漏、固强补弱。打通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法法衔接各个环节,在案件移送、程序对接、个案沟通等方面完善制度规则、规范工作流程,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等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制度配套。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监督手段的应用,实现对监督执纪执法主要环节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反馈机制。

强化精准思维,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学好用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必修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把握政务处分适用规则,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同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监察监督有效覆盖。

强化部门协调,持续深化机构改革。进一步明晰相关监督主体的职责,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强化对监督检查全局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对监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测评估、通报曝光、分析研判;监督检查部门除负责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被监督单位、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派驻机构与监督检查室建立信息共享、共同研判、协作办案等机制,三位一体形成“监督、改进、评估、再监督”的工作闭环。抓住问题线索分办这个关键环节,进一步理顺监督检查室、监察员办公室、镇(街)纪(工)委三者关系,实现监督“最后一公里”高效畅通。

统筹四项监督,协同高效形成合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抓总、监督检查室划片作战、派驻纪检监察组前置延伸、巡视巡察机构定期体检的“四项监督”一体化推进格局,实现对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结果运用的统筹谋划、靶向聚焦、分类施策。同时,制定“四项监督”精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配套建立监督检查协作制约机制,推进“四项监督”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打破条块分割、推动线索统管,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