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公权力不被滥用,是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行重大部署,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发展方向。
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从世界政治文明发展来看,国家治理的关键是治权。我们党很早就开始探索实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在中央苏区、延安时期,我们探索了一套对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办法。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对加强公权力监督进行了不懈探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制度逐步得到恢复和完善。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单列一章,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党的决定中提出“公权力”概念,要求“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根本靠加强党的领导。中国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和协同,是党的领导和党的监督相统一基础上的制约监督。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协调制约,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立足中国国情、科学配置权力、强化权力制约、被实践证明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从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三个方面,对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必须系统领会、贯通执行。
依法科学配置权力,明晰权力边界。厉行法治是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的基本前提。《决定》提出:“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这就要求,权力的取得、设定、行使方式和基本程序都应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行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更不能滥用权力。党中央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部门“三定”规定首次全部采用党内法规条目式表述,使其成为各个部门依法履职运行的基本依据,正是推进权力配置法治化的生动体现。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必须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督促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加强法律监督,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实现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序是行使权力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权力运行必须依制度进行、按程序开展。要合理设定权力运行程序,健全运行程序规则,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减免、超越,甚至改变程序和规则;要按照规范和公开的原则,对行使权力的方式、顺序和时限做出明确、具体、严密的设定,建立相应的办事制度、时限制度、审批制度等,充分体现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决定》提出:“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用权公开,是党中央一以贯之的要求。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党中央确立并不断强化“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必须落实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听证制度、查询和咨询制度等,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让“暗箱操作”寸步难行。
坚持权责统一、精准执纪问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决定》提出:“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这一要求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目前在权责配置上,还存在规定权力多、明确责任少,甚至是有权无责等现象。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必须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以强有力问责督促权力规范运行。
监督是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决定》全文中,“监督”一词共出现52次,是高频词之一。《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这充分说明,监督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
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增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制约和监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有机统一于确保公权力正确运行的具体实践。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必须准确把握制约和监督的要义,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