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受贿犯罪中,收受古玩字画、玉器珠宝等“雅贿”者不乏其人,而受贿犯罪作为数额犯,受贿金额大小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实践中,对并无统一市场价格的贵重物品,如何认定数额?
答:古玩字画等物品相较于普通财物来说,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价格波动较大。实践中在认定被调查人受贿贵重物品数额时往往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行贿人购买价格、鉴定价格、市场因素等进行综合考量。
从被调查人的认识因素来看。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之前在工作上给过商人乙一些帮助,收受乙送的一幅宋代名画。若甲对画的价值有概括的认识,即认识到可能值钱,但不了解具体金额,且来者不拒,无论价值大小都一概收受,则甲受贿数额为画的实际价值。按照乙购买时支付的价格计算,如无法查清购买价格,则参考行受贿时段对被调查人最有利的时间为基准日进行鉴定得出的价格。但若甲收受的宋代名画经过鉴定为赝品,实际价值仅百元左右,而乙误以为是真品购买,支付了50万元。由于甲收受的画实际价值仅百元左右,若认定其构成受贿,则显失公平;若认定甲不构成受贿,乙实际支付的价值却是50万元。实务中,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受贿、不计算数额,而作为情节进行认定。
在被调查人对财物价值有明确认识的情况下。仍以上述案例为例:一日,甲逛古玩市场遇到乙,对一幅宋代名画爱不释手,乙当场花50万元买下送给甲。此时由于甲乙二人对该画的价格都有明确认识,即乙认识到他实际上替甲支付了50万元,甲认识到其实际上收受了乙50万元,画只是一个载体,这种情况与收受50万元现金本质相同。即便该画经过鉴定为赝品,实际价值不足千元,甲的受贿数额仍为50万元。
实践中也存在被调查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一种情况为被调查人实际收受的物品价值远远高于其意图收受的物品价值,且若其意识到物品真实价值则会拒收。比如上述案例中,甲乔迁新居,乙送给甲一幅宋代名画,甲拒收,乙便谎称系一位爱好书画的好友临摹,不值钱,甲才收下。事后经过鉴定,该幅画为真迹,价值50万元。此时,由于甲对财物的价值产生了错误认识,不具有受贿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其行为若符合有关廉洁纪律构成要件,可认定违反廉洁纪律。
另一种情况是,被调查人实际收受的物品价值远远小于其意图收受的价值。比如,乙知道甲喜欢宋代某画家的作品,便买了一幅近代仿品送给甲,甲以为是真迹予以收下(若知道是赝品则不屑收受),并以为该画价值50万元左右。后经鉴定,该画为仿品,价值1万元左右。一种观点认为,画实际价值1万元,没有达到受贿罪最低数额标准,甲不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甲的主观故意是收受价值50万元的画,因行贿人购买的是仿品,导致甲实际收受价值1万元的画,应认定甲受贿50万元未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只看画的实际价值是否达到受贿罪最低数额标准,也不应只关注甲意图收受的价值,而应该将甲受贿情节纳入考量,在收受物品实际价值未达到受贿罪最低数额标准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以受贿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其一,这种观点符合受贿犯罪“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其二也兼顾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总之,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可套用,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其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对案件定性起到很大作用,且往往以“没意识到实际价值”“以为是假的”等理由提出抗辩,调查人员在分析把握时,不能一概听信,而要结合被调查人的教育背景、有无相关专业知识、平时兴趣爱好、收受财物后的处理方式、其他证人证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