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许洋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许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委原副书记。曾任楚雄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云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红河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2019年1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2020年5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正值身体心智进入壮年之际,正在组织的关心培养之中,正是家人最为需要顶梁扛责之时,我却因骄傲任性、贪腐享乐,把自己送进了留置室。疼!从未有过的疼!”留置期间,许洋悔悟道。
1、义气之祸——习惯当大哥、搞结拜,照顾“朋友兄弟”
许洋长期在武警、公安系统工作,重义气、讲感情,但长期接触社会阴暗面,也让他沾染了一些江湖习气。
“男人立世,当有一身武艺、一街兄弟。”早年任派出所所长时,他总结出了这套男儿“立世论”。在和朋友的交往中,他也刻意淡化自己的执法人员身份,习惯扮演“大哥”角色,甚至效仿电影中的一些角色,当大哥、搞结拜。
“只要他把你当兄弟了,任何事情他都可以去包容你。”长期活跃在许洋身边的一位“朋友”表示。随着许洋职务的提升,这些江湖朋友看到了其权力背后蕴藏的巨大利益。他们一方面对许洋照顾有加,进行感情投资;另一方面对他言听计从,维护其“大哥”的优越感。
随着交往的不断深入,一些所谓的兄弟相继向许洋提出参与公安系统相关工程项目的请求。为了兄弟情义,许洋便利用手中权力帮所谓的兄弟承揽项目,并在事后收受了相应财物,“这些项目也不是什么高科技,谁都可以做,照顾一下多年的朋友兄弟也无伤大雅”。
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许洋也为兄弟、朋友开口子。2016年,石屏县公安局原政委姚某通过许洋“好友”、商人周某的推荐,被提拔为河口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从此,周某在红河州享有“地下组织部长”之称,导致红河州一些干部特别是公安系统干部,都期望以周某为纽带,达到个人“进步”目的。
“公私不分,把公权用在了满足自己及一些所谓兄弟、朋友的私利和私欲方面,这是最大的错误。”利尽人散,许洋终于醒悟,远离“江湖”漩涡,以组织原则为人处事,才是正道。
2、滥权之殇——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变成他人获利的工具
2013年8月,经过多个岗位锻炼后,许洋被安排到红河州公安局任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不久后,被提拔为一把手。
由于红河州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边境贸易欣欣向荣,但走私现象也一度十分猖獗。许洋到任后,强力治警、铁网打私,曾创造了边境管控的“红河模式”,提出“忠诚、担当、善谋、敦行”的红河公安精神,定下“单项工作全国叫响、整体工作全省领先”的工作目标。在他的带领下,红河公安工作几年年度考核均列第一。
不少熟悉他的人评价他“有血性”“能担当”。然而,让这些人没想到的是,大家眼中这位有血性、能担当的公安局长,竟然是走私犯罪团伙的“保护伞”。
“最近可以动”“最近停几天”“卡撤了,快走”……许洋利用担任红河州反走私综合治理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向请托人透露查缉走私行动的信息,为犯罪团伙非法走私冻品、大米、白糖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上演了一出出打私变护私、执法却违法的闹剧。
上梁不正下梁歪,某边境县公安局负责人也效仿许洋,在他人请托下,变固定查缉为机动查缉,变相为犯罪团伙走私活动提供空间,导致该县走私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许洋被查处后,该州公安系统多名干部也因违纪违法被查处。
“我把组织赋予的责任、权力,变成了他人获利的资本和工具,我痛得撕心裂肺、悔得无地自容。”许洋忏悔道,“我的错误不仅害了自己,更害了我的战友同事,导致我们用血汗取得的成绩在顷刻间垮塌崩盘,让公安事业、公安队伍蒙羞。”
3、享乐之灾——抽名烟、穿名牌、戴名表,追求奢侈享受
“许洋有强烈的‘五名’情节:抽名烟、喝名酒、穿名牌、戴名表、坐名车。”办案人员介绍,日常生活中,许洋穿高档品牌服装,喝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高档洋酒,抽上千元一条的高档香烟和几百元一支的高档雪茄,家中的名牌手表价值几十万元,长期使用2辆豪华越野车……
据介绍,许洋出生于20世纪70年代,成长于国家快速发展之时,未曾体会过物质匮乏年代的艰辛,追求的是奢侈享受。加之其离异且长期在外任职,缺少家人的陪伴和关心,追求低级趣味,让一些不法商人看到了他的软肋,开始对他进行“温水煮青蛙”般的围猎。
“听说生病了,打个电话,买点土药;听说感冒了,给你煮一锅汤,送过来。一次、两次、三次……心里边就有了一种认可度、信任度。再加上没有什么利益请求,便放松了警惕,甚至把他们当家人。”2016年至2019年,许洋进一步放开私人空间,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其安排专人提供做饭、保洁等生活服务。
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煎药煲汤的牵肠挂肚、琐碎小事的嘘寒问暖,瞄准的都是许洋手中的权力。“首先获取你的信任,之后跟你提出小事情的帮忙、大事情的帮忙,最后再跟上重金感谢、利益输送,就再也回不去了。”许洋悔不当初。
4、信念之塌——“见贤不思齐,见不贤而沾沾自喜”
“从破纪到破法的一路上,我始终忐忑不安,但侥幸心在不断膨胀。”许洋说。
从收受烟酒手表到金钱股份,从占用公车到收受私车,从长期“借款”到长期“借房”……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他深知这些行为的性质,但依旧自欺欺人。即便在组织宣布对他进行审查调查后,他仍然自信地认为,只要“兄弟”“朋友”隐瞒了所有事实,他就能“安全过关”。可事实恰恰相反!
“唉,为我自己不值,为自己有机会去纠正错误而没勇敢走出那一步而难受。”许洋说,他曾在入党志愿书中写道,“我要求入党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地位或者高人一等,更不是为了升官发财、图名图利,我要为我的祖国和人民尽点力,掌握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做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四化接班人。”然而,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意识淡化,让他的初心变了味:“见贤不思齐,见不贤而沾沾自喜。(我)见到人家做得好,不去想应该怎么学习,见到一些做得不好的,觉得他们的行为太差,就没想过自己的行为更愚蠢、荒唐、虚伪、贪婪。”
经查,许洋还私藏并阅读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在明知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以私藏、接受朋友赠送等方式,先后将枪支、弹药私自存放于宿舍和家中……
“忠诚过,但未能绝对忠诚;干净过,但已浑浊不堪。”许洋说,领导干部若想平安成长,必须要学会扬弃自己的过往;若要茁壮成长,唯有理论武装。但他已悔得太晚、悟得太迟。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委主要领导批准,省纪委监委对许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次日,依法对许洋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许洋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许洋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私藏并阅读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出版物,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打探消息、串供、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接受业务关联方提供的高档酒店储值消费;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承揽工程项目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许洋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许洋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干部选任、设备采购、化解矿地矛盾纠纷、办理机动车号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走私团伙提供查缉信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以私藏、接受朋友赠送等方式,先后将枪支、弹药私自存放于宿舍和家中,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由公安机关侦办)。
许洋身为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中私欲膨胀,讲江湖义气,大搞权钱交易,执法犯法,变打私为护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许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