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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信行丨如何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发布日期:2020-11-12 】 点击数: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历来是我们党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认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就要把受贿行贿者相提并论、“一网打尽”;有的认为,查处行贿不利于收集证据、突破案件,影响企业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主张对行贿者“严查宽处”、网开一面。认识偏差导致实践困境,工作中出现“重受贿、轻行贿”“重调查、轻处置”,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个别案件社会反响强烈,影响反腐败斗争综合效果。

行贿受贿是腐败犯罪的一体两面,二者紧密相连、互为条件,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哪来的受贿?惩治腐败犯罪,必须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对受贿和行贿问题同步受理、同步调查、同步处置,对受贿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行贿人也要认真调查,该找的要找、该问的要问、该采取措施的要果断采取,决不能搞网开一面、法外开恩,决不能拿党的政策策略搞交易、换证据,必须让行贿受贿者同样付出应有代价,斩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反腐败斗争不仅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助于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受贿行贿“一起查”,不是受贿行贿“一样处”。受贿行贿性质、目标和结果一致,但主体、方式和影响不同,加以惩治的法律法规依据、策略方法也相应有所区别。受贿的主体主要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质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破坏党内政治生态。行贿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社会人员,本质是收买俘获公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用历史的、发展的、辩证的眼光看问题,既要实事求是全面查清问题、坚决惩治腐败,也要保障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是反腐败斗争的坚定立场,也是党的政策策略。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信心决心,一体纠治受贿行贿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坚持“严”的主基调,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有组织“围猎”领导干部的利益集团,巨额行贿、多头多次行贿行为。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把握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对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罪认罚的,以及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初犯、偶犯、单次行贿的,加大教育引导力度,促其思想转化、回归正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1月12日理论周刊第6版)